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簡字第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16日上午10時0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
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陳士軒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就超過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民國93年3月25日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放款帳
號:0000-000-0)、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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