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64號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豪電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8,
66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