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吳欣瑜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被告 王清祥
王素珍 王清瑞 原住○○市○區○○路00○0號
王榮美 王素英 王清宗 王素娥 王清隆 馬進福 馬明疆 馬銘杰 馬鴻彬 馬德煌 馬瑛壇 馬茂樹 馬金漢 馬瑛玉 馬茂連 馬月娥 馬月華 馬茂升 蔡瑞吉 葉 蔡秀花
蔡杏元 蔡秀鸞
蔡秀吟 蔡素麗 蔡素香
蔡玉環 蔡素娟 王雅蔓 蔡怡蒨 蔡依潔 蔡 杜玉枝 蔡淑華 蔡淑玲 蔡榮輝 蔡惠琴 蘇有才 蘇文生 鄭蘇秀菊 葉蘇秀香 蘇珍淑 蘇照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2,717元〔計算式:720.45(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面積)×37,900(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36,023/72,045(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13,652,71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