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吳欣瑜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被告 王清祥
王素珍 王清瑞 原住○○市○區○○路00○0號
王榮美 王素英 王清宗 王素娥 王清隆 馬進福 馬明疆 馬銘杰 馬鴻彬 馬德煌 馬瑛壇 馬茂樹 馬金漢 馬瑛玉 馬茂連 馬月娥 馬月華 馬茂升 蔡瑞吉蔡秀花
蔡杏元 蔡秀鸞
蔡秀吟 蔡素麗 蔡素香
蔡玉環 蔡素娟 王雅蔓 蔡怡蒨 蔡依潔杜玉枝 蔡淑華 蔡淑玲 蔡榮輝 蔡惠琴 蘇有才 蘇文生 鄭蘇秀菊 葉蘇秀香 蘇珍淑 蘇照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2,717元〔計算式:720.45(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面積)×37,900(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36,023/72,045(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13,652,71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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