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雲嘉
選任辯護人陳軾霖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4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336、8577、8783、9018、9651、9880、10305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3036、13376、14180、14765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74、1515、5925、9192、9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鄭雲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和解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事實
一、鄭雲嘉依其社會生活經驗,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被不法詐騙集團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轉帳、提領運用,而達到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前往 永豐 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將其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實體帳戶)辦理約定轉帳帳號後,即於同月23日後之3至4日內某時,將永豐銀行實體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永豐銀行實體帳戶附隨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數位帳戶(下稱永豐銀行數位帳戶)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幫助該成年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為犯罪使用(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少年)。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鄭雲嘉主觀上知悉有3人以上)取得永豐銀行實體、數位帳戶資料(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各編號(下稱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手法,向各編號所示之 張見安 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各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各被害人姓名、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等均詳如各編號所示),旋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鄭雲嘉所提供永豐銀行實體帳戶資料將之轉帳至永豐銀行數位帳戶,再轉帳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或去向,藉以逃避刑事追訴。嗣因各編號所示之張見安等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各編號所示張見安等人訴由各編號所示警局報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鄭雲嘉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57至166、382至389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7、204、300、301、399、400、403至406頁),並有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永豐銀行111年5月5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及永豐銀行111年9月23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所附約定轉帳申請書及約定轉帳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偵8336卷第9頁背面,偵8783卷第7至8頁,原審卷第35至39頁),且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各編號「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各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如各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旋遭轉帳等事實,亦有各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附卷足憑。是依上述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被告確有事實欄一所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中間裁定作成之同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予詐欺集團成員,由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一般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次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並幫助掩飾、隱匿該些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本件公訴意旨雖僅論及被告就編號1至1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部分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罪事實,漏未論及被告尚就編號18至2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部分,亦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罪事實,惟兩者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上述,該漏未論及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亦經原審及本院告知並予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見原審卷第63、64頁,本院卷第157、300、301、390至406頁),無礙被告之防禦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業已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審酌:
(一)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幫助一般洗錢(尚犯幫助詐欺取財)之被害人,尚包括併辦部分之編號23至28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原審此部分未及併論,尚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否認上開犯行,惟嗣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原判決所載幫助一般洗錢(尚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坦承不諱而不再爭執,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部分損失(詳如後述),堪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並於本院審判期間盡力彌補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失,本件量刑基礎已有改變(對被告有利),原審未及審酌此犯後態度即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一般洗錢(尚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業已自白及賠償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失之量刑因子,科刑審酌即有未恰。準此,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追查幕後正犯之困難,對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均造成相當危害,實有不該,且使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金額經人轉帳至他帳戶,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求償上之困難,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未因此獲得報酬或利益(詳如後述),並於本院審理期間與編號1、3、4、6、7、9、13、14、17至22、25、28之張見安、 蕭尹順 、 郭開聰 、 林俊傑 、 盧芹蕾 、 黃盈慈 、 賴韋鈞 、 李金龍 、 陳立峯 、 黃羣麟 、 王陽珍 、 賴文瑛 、 鄭琮 融、 戴丞鋒 、 林本源 、 宋健暉 等均達成和解,且賠償前述告訴人、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失,其餘和解賠償金額分期履行中(詳各編號「和解情形、履行情形」欄記載),上開和解之告訴人、被害人均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給予被告機會(見本院卷第204、205、301頁)等情,有原審法院新竹簡易庭、本院和解筆錄、網銀轉帳截圖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1、215、217、219、221、226、227、239、241、243、245、249、251、253、296-1、283、285、411至413、415、417頁),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狀況(見本院卷第83至86頁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飲料店工作、未婚、無需扶養家人、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89、96頁,本院卷第4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雖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作為投資,但最終未取得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偵8336卷第34頁),則依卷存證據,檢察官之舉證尚無從認定被告因交付本案帳戶資料足認其已實際取得報酬或利益,自不予諭知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7至260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其於本院審理中,業與編號編號1、3、
4、6、7、9、13、14、17至22、25、28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部分損失,其餘和解金額分期履行中,本院認被告歷經本次偵審過程,並受前開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刑罰目的已達,因認本案對被告所為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條件。被告於緩刑期內如違反上開緩刑所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依法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及附表編號18至28所示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昭德及被告均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海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移送之警察局)詐欺時間及方式①匯款時間②匯款金額(新臺幣)③匯入帳戶證據備註❶和解情形❷履行情形1告訴人張見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見安介紹LINE群組「小周-金彩內幕客服」,邀約張見安加入上開群組後,向張見安佯稱:該群組報的彩票號碼很準,惟須先繳交會費及押金 云云 ,致張見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0日②3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張見安警詢證述(見偵8336卷第6頁至第8頁)2. 邱美蓉 警詢證述(見8577卷第6頁至第8頁)3.蕭尹順警詢證述(見111偵8783卷第4頁至第6頁)4.郭開聰警詢證述(見111偵9018卷第3頁至第4頁)5. 賓宸猷 警詢證述(見111偵9651卷第6頁至第10頁)6.林俊傑警詢證述(見111偵9880卷第6頁至第7頁)7.盧芹蕾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67頁正反面)8. 張裕源 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81頁至第82頁)9.黃盈慈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89頁至第90頁)10. 鄭崑明 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103頁至第105頁)11.MILVANIZADALING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123頁正反面)12. 何瀞 家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135頁至第136頁)13.賴韋鈞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168頁)14.李金龍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200頁至第201頁)15. 蔡宏毅 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218頁至第219頁)16. 王傑翔 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237頁至第238頁)17.陳立峯警詢證述(見111偵10305卷第276頁至第277頁)18.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8336卷第9頁背面至第12頁)19.張見安與詐欺集團成員「 蔡桂泉 」等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8336卷第18頁至第21頁)20.張見安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1偵8336卷第22頁)21. 鄭美蓉 提出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見111偵8577卷第15頁背面)22.鄭美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偵8577卷第16頁至第21頁)23.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5日作心詢字第1110503118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8783卷第7頁至第11頁)24.蕭尹順之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號0000000號之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見111偵8783卷第32頁至第36頁)25.蕭尹順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1偵8783卷第39頁)26.蕭尹順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蕭尹順所經營SK購物電商平台之交易紀錄(見111偵8783卷第41頁至第55頁)27.郭開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111偵9018卷第15頁至第17頁)28.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10518121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9018卷第21頁至第25頁)29.賓宸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9651卷第12頁至第25頁)30.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5日作心詢字第1110503129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及掛失及補發紀錄(見111偵9651卷第26頁至第28頁)31.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10518103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見111偵9880卷第11頁至第15頁)32.林俊傑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1偵9880卷第29頁)33.林俊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上之翻拍照片及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111偵9880卷第30頁至第33頁)34.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及網路銀行IP位置表(見111偵10305卷第5頁至第11頁)35.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及網路銀行IP位置表(見111偵10305卷第12頁至第17頁)36.盧芹蕾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簡訊翻拍照片(見111偵10305卷第75頁至第80頁)37.張裕源提出匯款明細(見111偵10305卷第86頁)38.黃盈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之截圖(見111偵10305卷第98頁至第100頁)39.鄭崑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截圖(見111偵10305卷第111頁至第119頁)40.MILVANIZADALING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10305卷第129頁至第130頁)41. 何瀞家 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10305卷第153頁至第162頁)42.賴韋鈞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見111偵10305卷第174頁至第175頁)43.賴韋鈞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1偵10305卷第176頁至第177頁)44.賴韋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10305卷第178頁至第197頁)45.李金龍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1偵10305卷第208頁至第210頁)46.李金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10305卷第210頁至第215頁)47.蔡宏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及相關網站截圖(見111偵10305卷第229頁至第233頁)48.王傑翔提出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見111偵10305卷第265頁至第268頁)49.王傑翔之台新銀行綜合對帳單(見111偵10305卷第269頁至第270頁)50.王傑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表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1偵10305卷第271頁至第273頁)51.陳立峯提出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表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1偵10305卷第283頁至第286頁)52.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9月23日作心詢字第1110920120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網路銀行功能及約定轉帳帳號相關文件(見原審卷第35頁至第39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336、8577、8783、9018、9651、9880、10305號起訴書❶被告應於112年5月15日前給付張見安6萬元(見本院卷第211頁原審法院新竹簡易庭和解筆錄)❷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215、217頁網銀轉帳截圖)2被害人邱美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邱美蓉於111年3月30日19時許起,瀏覽網路社群平台「臉書」上「今彩539」明牌廣告訊息,經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邀約加入「蔡老師」之LINE群組後,該集團成員於上開LINE群組,向邱美蓉佯稱:需先繳交會費及保密費云云,致邱美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下午1時30分②5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美蓉未到庭3告訴人蕭尹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日,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 李沐凡 」之人,向蕭尹順佯稱:可透過「SK購物店商平台」操作電商買賣,惟須先儲值後再補貨云云,致蕭尹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20分許②2萬3,000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6月2日給付蕭尹順8千元(見本院卷第226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249頁網銀轉帳截圖)4告訴人郭開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郭開聰於111年3月19日起,瀏覽臉書上樂透明牌之廣告,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邀約加入指定之LINE群組後,該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郭開聰佯稱:加入會員,須先繳交會費及保密費云云,致郭開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上午10時38分、下午1時26分許②4萬元、2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6月23日、7月23日、8月23日各給付郭開聰1萬元(見本院卷第226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219、251、253、417頁網銀轉帳截圖、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5告訴人賓宸猷(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起,在交友軟體,以暱稱「MISS-陳」之女子與賓宸猷結識,並邀其加入LINE好友後,該集團成員於LINE向賓宸猷佯稱:下載「順億購物」並註冊帳號後,即可開始賺錢,惟須先將錢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賓宸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0日下午2時51分、2時52分、2時54分、2時54分許②5萬元、5萬元、5萬元、1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賓宸猷未到庭6告訴人林俊傑(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林俊傑於111年3月21日起瀏覽「演示」之投資網站後,與LINE暱稱「GLQQZBTHKF」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集團成員向林俊傑佯稱:有「碳化硅」保證獲利專案,可投資獲利,惟須先將錢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林俊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16分②30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❶被告應於112年12月23日、113年1月23日各給付林俊傑3萬元;113年2月23日給付林俊傑4萬元(見本院卷第227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尚未給付7告訴人盧芹蕾(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盧芹蕾於於111年3月30日起,看見手機簡訊「薪福貸」公司貸款之訊息後,與LINE暱稱「薪福貸-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集團成員向盧芹蕾佯稱:為確認其還款能力,須先支付一定金額云云,致盧芹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0日13時、3月31日7時50分②4萬元、1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自113年3月30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盧芹蕾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見本院卷第415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尚未給付8告訴人張裕源(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張裕源於111年3月24日,加入「$777$VIP」LINE群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陸續透過上開LINE群組向其佯稱:若加入會員後,可提供今彩539明牌供會員下注,惟須先繳交會費及超時費云云,致張裕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0日18時51分、3月31日13時40分許②9,985元、3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張裕源未到庭9告訴人黃盈慈(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起,在投資網站向黃盈慈佯稱:可藉由投資「無貨源商店」,賺取中間價差,惟須先支付一定金額云云,致黃盈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2時42分許②1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7月16日給付黃盈慈5千元(見本院卷第227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241頁網銀轉帳截圖)10告訴人鄭崑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鄭崑明於111年3月28日起瀏覽臉書社團「專攻今彩539六合彩天天樂」,並加入指定之LINE群組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上開LINE群組向鄭崑明佯稱:需先匯款1萬元,就可以拿到今彩539牌號云云,致鄭崑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1年3月31日13時3分許②1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崑明未到庭11告訴人MILVANIZADALING(菲律賓籍)(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MILVANIZADALING於111年3月31日加入今彩539報明牌供會員下注之LINE群組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開LINE群組向其佯稱:需先匯款2萬元,就可以拿到今彩539明牌云云,致MILVANIZADALIN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3時57分許②1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MILVANIZADALING未到庭12告訴人何瀞家(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某日起,分別以LINE暱稱「 李寶新 」、「港島閒人」,向何瀞家佯稱:可藉由投資黃金、彩票賺錢云云,致何瀞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4時14分、14時37分許②5萬元、10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何瀞家未到庭13告訴人賴韋鈞(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14時20分起,以臉書暱稱「 景慧馨 」之人,與賴韋鈞結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網站投資外匯賺錢云云,致賴韋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4時16分、14時45分許②3萬元、3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7月21日給付賴韋鈞6千元(見本院卷第227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247頁網銀轉帳截圖)14被害人李金龍(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20時48分許起,以LINE暱稱「台彩539 李弘鈞 四星版圖」與李金龍結識後,向其佯稱:加入會員後,將提供必中之明牌云云,致李金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5時40分、同年4月1日11時29分許②1萬元、4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6月16日、7月16日各給付李金龍6千元(見本院卷第226至227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221、239頁網銀轉帳截圖)15告訴人蔡宏毅(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 楊萍 」之人與蔡宏毅結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操作「演示」網站投資基金賺錢云云,致蔡宏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4月1日11時10分許②3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宏毅未到庭16告訴人王傑翔(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 李亦琳 」之人與王傑翔結識後,向其佯稱:可先出資購買網路購物平台商品,等買家匯款後,即可賺取差價云云,致王傑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4月1日11時12分許②1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傑翔未到庭17告訴人陳立峯(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7時48分許起,以LINE暱稱「妍妍」與陳立峯結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出資購買SK網路購物平台之商品,等買家匯款後,即可賺取差價,惟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陳立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4月1日11時46分許②1萬600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9月30日給付陳立峯5千元(見本院卷第227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285頁網銀轉帳截圖)18被害人黃羣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在SK購物網站,向黃羣麟佯稱:可投資購買SK網路購物平台之商品獲利,惟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黃羣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9時44分許②3萬元③鄭雲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黃羣麟警詢證述(見111偵13036卷第13頁正反面)2.王陽珍警詢證述(見偵13376卷第13頁至第15頁反面)3.賴文瑛警詢證述(見111偵14180卷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4. 鄭琮融 警詢證述(見111偵14180卷第34頁至第35頁)5.戴丞鋒(原名 戴豐富 )警詢證述(見111偵14765卷第6頁至第9頁)6.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6月9日作心詢字第1110607142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13036卷第6頁至第9頁)7.黃羣麟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見111偵13036卷第15頁)8.黃羣麟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13036卷第21頁)9.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13376卷第17頁至第21頁)10.王陽珍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1偵13376卷第43頁)11.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14180卷第4頁至第7頁)12.賴文瑛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1偵14180卷第18頁至第19頁)13.賴文瑛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14180卷第21頁至第22頁)14.鄭琮融提出林內鄉農會之匯款申請書(見111偵14180卷第37頁)15.鄭琮融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偵14180卷第38頁至第52頁)16.戴丞鋒(原名戴豐富)提出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及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見111偵14765卷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17.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14765卷第18頁至第20頁)18.協德瑞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14765卷第21頁至第26頁反面)19.協德瑞有限公司111年9月13日函所附虛擬貨幣交易相關資料(見111偵14765卷第27頁至第30頁)20.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9月23日作心詢字第1110920120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網路銀行功能及約定轉帳帳號之相關文件(見原審卷第35頁至第39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翁旭輝以111年度偵字第13036、13376、14180、14765號移送併辦❶被告應於112年12月9日、113年1月9日各給付黃羣麟7,500元(見本院卷第227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尚未給付19告訴人王陽珍(新北勢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起,以臉書暱稱「 陳琳 」之人與王陽珍結識,並邀其加入LINE好友後,該集團成員向王陽珍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錢云云,致王陽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4月1日10時25分許②3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7月7日、8月7日、9月7日各給付王陽珍6000元(見本院卷第226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243、245、283頁網銀轉帳截圖)20告訴人賴文瑛(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起,以臉書暱稱「台彩-蘇先生」與賴文瑛結識,並邀其加入LINE好友後,該集團成員向賴文瑛佯稱:可提供台彩明牌,惟需繳交會員費云云,致 蘇文瑛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1時1分、12時32分許②5萬元、5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11月4日、12月4日、113年1月4日、113年2月4日,各給付賴文瑛1萬2,500元(見本院卷第227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尚未給付21告訴人鄭琮融(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10時許起,以LINE向鄭琮融佯稱:他們算牌狠準,每期都中獎,惟須繳交費用後才能成為會員云云,致鄭琮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0日14時45分許②8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11月18日、12月18日各給付鄭琮融2萬元(見本院卷第227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尚未給付22戴丞鋒(原名戴豐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起,於臉書暱稱「 林思涵 」之人,與戴丞鋒結識,並邀其加入其LINE好友後,該集團成員向戴丞鋒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須先匯款儲值云云,致戴丞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4時55分許②60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上開款項嗣經人轉匯入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協德瑞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於112年10月13日給付戴丞鋒15萬元(見本院卷第226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已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411至413頁網銀轉帳截圖)23告訴人 王建諺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某日起,於交友軟體結識王建諺後,該集團成員向王建諺佯稱:可投資購買SK網路購物平台之商品獲利,惟須先支付款項云云,致王建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4月1日10時17分許②4萬5,000元、4萬5,000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王建諺警詢證述(見111偵5925卷第14至17頁反面)2.王建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5925卷第70至73頁)3.王建諺之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轉帳明細(見111偵5925卷第18、64頁)4.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6月15日作心詢字第1110613109號函所附鄭雲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5925卷第8頁至第12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洪松標以112年度偵字第5925號移送併辦王建諺未到庭24告訴人 劉家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4日起,以暱稱「台南 張玉欣 彤彤 77巨蟹」、「InternationalForex」等帳號,透過LINE傳送訊息予劉家榮,向劉家榮佯稱:可至MetaTrader5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劉家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4月1日12時34分、12時36分、12時38分許②3萬元、3萬元、3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劉家榮警詢證述(見111偵16256卷第4至8頁反面)2.林本源警詢證述(見112偵1515卷第20至23頁)3.劉家榮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見111偵16256卷第12頁)4.劉家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16256卷第14至18頁)5.林本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單翻拍照片(見112偵1515卷第33至34頁)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6256卷第13頁正反面、第20至21頁)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515卷第25至26頁)8.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9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902124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1偵16256卷第19頁、第22至25頁)9.永豐銀行作業處111年8月10日作心詢字第1110808144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2偵1515卷第12頁至第15頁反面)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林佳穎以112年度偵字第774、1515號移送併辦劉家榮未到庭25告訴人林本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林本源,佯稱:匯款投資後,出金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林本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2時15分許②15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自113年3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林本源3,000元(共計1萬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見本院卷第296-1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尚未給付26告訴人 李玗潔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起,於交友軟體結識李玗潔,並邀其加入LINE好友後,向李玗潔佯稱:可投資疫苗基金投資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李玗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0時19分、11時21分許②45萬元、20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李玗潔警詢證述(見111偵15244卷第11至14頁)2.李玗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15244卷第17至21頁)3.李玗潔提出冬山鄉農會匯款申請書(見111偵15244卷第34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5244卷第30至31、35頁)5.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15244卷第23至29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昭德以111年度上字第144號上訴理由書移送併辦李玗潔未到庭27被害人 簡麗玫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2時30分許前某時,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向簡麗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簡麗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2時19分許②10萬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簡麗玫警詢證述(見112偵9192卷第13至14頁反面)2.宋健暉警詢證述(健112偵9204卷第5至7頁反面)3.簡麗玫提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112偵9192卷第16頁)4.宋健暉提出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見112偵9204卷第18頁反面至19頁)5.宋健暉提出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112偵9204卷第20頁)6.香港利豐集團代理合同書(見112偵9204卷第21頁反面至22頁)7.詐欺集團成員臉書及LINE封面截圖(見112偵9204卷第22頁反面至24頁反面)8.永豐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2日作心詢字第1120130124號函附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見112偵9192卷第6頁至第9頁)9.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往來交易明細(見112偵9204卷第10至11頁)新竹地檢察署檢察官洪松標以112年度偵字第9192、9204號移送併辦未達成和解28告訴人宋健暉(南投縣政警察局埔里分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前某時,於交友軟體結識宋健暉後,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向宋健暉佯稱:加入「利豐集團」貿易仲介可獲利云云,致宋健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1年3月31日12時35分許②31萬8,000元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❶被告應自113年3月起至113年12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宋健暉3,000元,並於114年1月15日前給付宋健暉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見本院卷第296-1頁本院和解筆錄)❷尚未給付附表二:(被告鄭雲嘉之緩刑附記事項)編號給付對象給付內容、方式(依和解筆錄內容)1林俊傑被告應給付林俊傑新臺幣(下同)拾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112年12月23日、113年1月23日各給付參萬元,並於113年2月23日給付肆萬元(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盧芹蕾被告應給付盧芹蕾壹萬貳仟元。給付方法:被告自113年3月30日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3黃羣麟被告應給付黃羣麟壹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被告於112年12月9日、113年1月9日各給付柒仟伍佰元(匯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賴文瑛被告應給付賴文瑛伍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112年11月4日、112年12月4日、113年1月4日、113年2月4日,各給付壹萬貳仟伍佰元(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5鄭琮融被告應給付鄭琮融肆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112年11月18日、112年12月18日,各給付貳萬元(匯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林本源被告應給付林本源壹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被告自113年3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7宋健暉被告應給付宋健暉參萬壹仟元,給付方法:被告自113年3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參仟元,並於114年1月15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