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上訴人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肇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清源 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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