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慶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該裁定於100年9月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陳報帳務明細,該明細表尚有待另行解讀,且無從就明細表之記載,逕為認定聲明請求之總額與本金間差額為何及其計算方式,聲請人未針對該差額之計算及其請求原因予以敘明,尚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