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3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五─ND─0000000─││1│1000│││1││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 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