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14號原告 鄭智光
鄭 陳慈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朱峻賢 律師被告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被告 何明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於開庭10日前提出辯論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