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998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45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