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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