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原告 鄭嘉華 被告 陳宗文
杜志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杜建昌
簡麗甄 被告 蘇詣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臺中市政府市長 胡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6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杜志傑、蘇詣喆犯本案行為時,均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之規定,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訴訟行為;另被告蘇詣喆部分,其自90年10月9日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後,即由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監護,此有卷附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資料1份在卷可佐;再因臺中縣、市合併後,被告蘇詣喆原由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監護部分,亦應由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為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