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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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莊又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中緋櫻第十屆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風中緋櫻第十屆管
理委員會之公務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暨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風中緋櫻第十屆管理委員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管理委員
會公務所、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
即駁回此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佳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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