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6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90號原告三一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林綉君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9頁關於理由欄㈤所載:「...
租金收入應為75,193,333元」,應更正為「租金收入應為7,519,33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