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40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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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4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12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榮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1240號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084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梁義順書記官卓俊杰通譯江政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家榮犯竊盜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家榮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晚間11時24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段○○○○○號前時,見 施政男 所有之紅色腳踏車1臺未上鎖,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逕自將上開腳踏車騎離現場而竊取得手。嗣經施政男發現而上前追趕,在彰化縣○○鄉○○路與中正路口將陳家榮攔下,並報警處理,為警扣得陳家榮所竊取之腳踏車(已發還),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卓俊杰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