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41號聲請人 林謹鶴 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94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在卷可憑,且經調閱上開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