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五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賢婷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