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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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穎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103年4月3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五點第二行括號中關於「第128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285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五點第二行括號中關於「第12820號」之部分,顯係誤寫,應更正為「1285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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