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3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光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光輝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