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41號
112年度訴字第14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銘選任辯護人張立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07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8378號、112年度偵字第1278號、112年度偵字第1102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6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銘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事實
一、黃建銘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黃建銘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二所列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二所列方式及價格,將其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列重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販售予附表一所示之 伍心茹 6次、販售予附表二所示之 尤昭昌 6次得逞。旋又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三所示方式取得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而意圖販賣而持有之,嗣經警於民國111年12月7日9時5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建銘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黃建銘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内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黃建銘另又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八編號15、16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作為聯絡之工具,分別於附表四至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四至六所示之交易金額,分別販賣如附表四至六所示重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四所示之 李佳緯 6次、附表五所示之 李俊傑 4次、附表六所示之 謝金華 3次得逞。嗣經警對黃建銘實施通訊監察,於112年7月4日8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居所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黃建銘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1號卷【下稱院卷】第9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佳緯、李俊傑、謝金華、伍心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2年度他字第2013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3至22頁反面、第150至156頁;112年度偵字第48077號卷【下稱偵48077卷】第38至50頁反面、第112至119頁;偵48077卷第55至65頁、第122至128頁;112年度偵字第11024號卷【下稱偵11024卷】第81至104頁、112年度偵字第1278號卷【下稱偵1278卷】第311至319頁)以及證人尤昭昌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58378號卷【下稱偵58378卷】第13至17頁)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至六證據資料欄所載之證據及附表七編號1及附表八編號1、2備註欄所載之鑑定書可資佐證,復有附表七、八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二)按毒品之買賣為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重罰,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獲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是以為販賣之不法行為者,其販入之價格當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從中賺取買賣差價以為牟利。查被告可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且其與如附表一、
二、四至六所示之買家並無特殊重要情誼或至親關係,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極大風險,與買家達成毒品買賣之合意後,隨即前往指定地點進行毒品交易之可能,足認被告確係出於營利意圖而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無訛。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二、四至六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三所為犯行,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一、二、四至六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合計25次)及附表三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1次)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3年度偵字第16674號),經核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四至六)相同,乃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1年6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而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然考量被告犯上開前案所涉侵占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行為,與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類型及罪質仍屬有別,尚難遽認其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堪認本院將此節納入被告之素行,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即為已足,爰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四)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附表一至六所示各次犯行,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本件被告提供之毒品上游尚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蒐證中,目前檢警均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正犯或共犯乙節,有新北地檢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回函各1份(見院卷第105至109頁)可查,從而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戕害人類身心健康之第二級毒品,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附表一、二、四至六所示之人,另又為附表三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影響社會治安,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犯後尚能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被告曾有因犯罪(均非販賣毒品案件)被判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各次販賣毒品之價量、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從事白牌車司機,月入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須扶養目前由前妻照顧、就讀國小之兒子等一切情狀,爰就其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參酌被告就附表一、二、四至六所犯25罪罪名相同,販賣對象共5人,附表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日即為警查獲,持有時間非長,本案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經權衡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及附表八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各該編號備註欄所載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而附表七編號1所示毒品乃被告犯附表三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爰依上開規定,在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附表八編號1、2所示之物應係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餘之毒品,爰於本案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五編號4)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前揭毒品包裝袋,因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應分別視同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二)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①員警於111年12月7日搜索扣得附表七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七編號3、4所示之物乃被告用以秤量、分裝附表
一、二所示毒品之用,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則用於聯繫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毒品交易之用(即追加起訴書部分)等情,以及②員警於112年7月4日搜索扣得附表八所示之物,其中附表八編號3至12所示之物乃被告用以秤量、分裝附表四至六所示毒品之用,附表八編號15、16所示手機則用於聯繫附表四至六所示之人毒品交易(即起訴書部分)之用等情,據被告自承在卷(見院卷第92至94頁),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三)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一、二、四至六所示2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對價,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於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所犯前揭各罪,均經宣告沒收,依法應併執行之,且不再於主文為合併沒收、追徵之諭知。至於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邱舒婕追加起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莊惠真法官王麗芳得上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定程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販賣予伍心茹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方式價格(新臺幣)交易毒品數量證據資料主文欄1111年10月20日1時1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被告於111年10月20日0時36分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向伍心茹聯繫,雙方以LINE通話及「結果這批好東西你們不要」、「你們到底要不要最後一次溫你們」、「興隆路42巷」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2萬6,000元1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證人伍心茹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及其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交易現場及行經路線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1024卷第49至55、81至104、169至229頁;偵1278卷第311至319頁)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 參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1年10月20日19時59分許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建康路口被告於111年10月20日18時7分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向伍心茹聯繫,雙方以LINE通話及「半先取消」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2萬6,000元1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1年10月22日12時36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前被告於111年10月22日12時32分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接收伍心茹之聯繫,雙方以「哪巷幾號謝謝你挺我」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2萬6,000元1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1年10月24日0時3分許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2段158巷口被告於111年10月23日16時3分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接收伍心茹之聯繫,雙方以LINE通話及「我這要跟我一樣的」、「他給的太低」、「安康路2段142巷」、「開進來巷子之後回轉有個搭帳篷的車子停」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2萬6,000元1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1年10月24日9時5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被告於111年10月24日20時14分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接收伍心茹之聯繫,雙方以LINE通話及「不要一樣的有嗎」、「安康路2段142巷」、「我懂」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2萬6,000元1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1年10月26日2時24分、111年10月27日中午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2段158巷口被告於111年10月26日21時48分時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接收伍心茹之聯繫,雙方以LINE通話及「開進巷裡喔」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2萬6,000元1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販賣予尤昭昌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至12)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方式價格交易毒品數量證據資料主文欄17110年7月13日2時24分許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被告於110年7月12日23時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接收尤昭昌之聯繫,雙方以LINE錄音方式聯繫,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2,500元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證人尤昭昌於警詢之證述及其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偵58378卷第13至17、27至115頁)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0年7月28日10時26分許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被告於110年7月28日8時24分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接收尤昭昌之聯繫,雙方以「1件的話 建銘哥 會方便嗎?」、「我只需要一件建銘哥的價格怎麼算的啊?建銘哥的東東蠻好的」、「我先買一件喔」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2,500元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0年8月12日15時53分許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被告於110年8月9日14時37分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接收尤昭昌之聯繫,雙方以「請問建銘哥一件的話也送嗎?」、「粉末的可接受嗎」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2,500元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0年8月23日0時21分許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被告於110年8月22日20時28分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接收尤昭昌之聯繫,雙方以「建銘哥現在跟你調一件的話大概幾點可以拿的到」、「一樣要3了哦」、「那2件呢我下個月工作很忙2件有優惠嗎?」、「可以優惠你500而已」、「那買2件5500」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5,500元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0年9月5日0時57分許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或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被告於110年9月4日18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向尤昭昌聯繫,雙方以「35含要媽」、「好啊3500我要塊狀的喔。」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3,500元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0年9月23日23時許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被告於110年9月23日20時19分許,以附表七編號9、10所示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銘」接收尤昭昌之聯繫,雙方以「我需要買一件一樣3嗎?」、「2算你5500」等暗語,相約碰面進行毒品交易細節5,500元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4、9、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即追加起訴書事實欄
一、㈠)時間地點取得方式證據資料主文欄111年12月7日凌晨1時至2時許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二段某處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以新臺幣5萬5,000元向綽號「花哥」之人購入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意圖販賣而持有之。111年12月7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11024卷第127至135頁)、被告於111年12月7日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偵11024卷第231至247頁)黃建銘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附表四:販賣予李佳緯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㈠)編號時間地點交易毒品種類交易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主文欄1111年9月26日18時20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7樓被告當時居所樓下甲基安非他命1克2,300元證人李佳緯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及其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被告使用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2013卷第4反面、13至22反面、33至38、143至148反面、150至156頁)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1年10月5日0時46分許同上甲基安非他命2克5,4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1年10月7日5時13分許臺北市萬華區漢中街證人李佳緯之居所樓下甲基安非他命3克8,4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1年10月24日20時40分許新北市三重區某處家樂福內石二鍋旁之男廁甲基安非他命1克2,5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1年10月29日21時15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6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1年11月5日21時51分許臺北市萬華區漢中街之證人李佳緯居所樓下甲基安非他命1克2,8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五:販賣予李俊傑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㈡)編號時間地點交易毒品種類交易金額證據資料主文欄1112年4月27日17時31分20秒最後一通通話後大約10分鐘許新北市五股區楓江路之中油加油站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3,500元證人李俊傑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及其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被告申登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12年5月2日19時49分至19時51分之蘆洲長安街某診所外之監視器翻拍畫面3張(偵48077卷第30至50反面、112至119頁)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2年5月2日19時51分許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之某診所外甲基安非他命2克4,0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2年6月18日22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位於○○市○○區○○路000號2樓之居所)甲基安非他命8克1萬5,0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2年7月3日20時30分許新北市○○區○○○000號之公園甲基安非他命1克2,0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六:販賣予謝金華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㈢)編號時間地點交易毒品數量交易金額證據資料主文欄1112年4月21日15時57分最後一通通話後大約40分鐘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2之某工地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3,000元證人謝金華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被告申登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48077卷第55至65、122至128頁)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2年5月11日14時14分許同上同上5,0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2年6月10日9時16分38秒最後一通通話後約5分鐘許新北市樹林區光武街路邊同上5,000元黃建銘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至12、15、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七:111年12月7日扣案物品(追加起訴書部分)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單位:公克)檢出結果純質淨重(單位:公克)備註1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1.909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4340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偵1278卷第375至381頁)4包47.244125.74802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偵11024卷第131頁3分裝袋1包偵11024卷第131頁4電子磅秤1台偵11024卷第131頁5新台幣千元鈔229張偵11024卷第131頁6新台幣伍佰元鈔9張偵11024卷第131頁7新台幣佰元鈔28張偵11024卷第131頁8IPHONE14PLUS玫瑰金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偵11024卷第131頁9IPHONE金色手機1支偵11024卷第131頁10IPHONE白色色手機1支偵11024卷第133頁11Samsung黑色手機1支偵11024卷第133頁附表八:112年7月4日扣案物品(起訴書部分)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單位:公克)檢出結果純質淨重(單位:公克)備註1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26.614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8.816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偵48077卷第194至195頁反面)4.21702.58500.16300.11852安非他命搖頭丸(哈密瓜錠)5顆4.955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不詳3電子秤4台偵48077卷第77頁4分裝袋(3號)3包偵48077卷第77頁5分裝袋(4號)1包偵48077卷第77頁6分裝袋(5號)1包偵48077卷第77頁7分裝袋(黑、大)1包偵48077卷第77頁8分裝袋(黑、中)1包偵48077卷第77頁9分裝袋(黑、小)1包偵48077卷第77頁10分裝袋(橙)1包偵48077卷第77頁11分裝袋(金)1包偵48077卷第77頁12分裝袋(透明)1包偵48077卷第78頁13茶葉包裝袋56個偵48077卷第78頁14封口機1台偵48077卷第78頁15POCO安卓手機黑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壹張)1支偵48077卷第78頁16IPHONE14PLUS黑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偵48077卷第78頁17現金1萬元偵48077卷第78頁18現金100萬元偵48077卷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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