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61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債務人 賴盈君 債務人 康志平
一、債務人賴盈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康志平給付之。
二、債務人賴盈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