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明人 傅宇華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黃仁松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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