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12月5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所為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李威德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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