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強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登華 原告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
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24號),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8月20日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314號裁定駁回再抗告,於110年3月11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