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16號原告丁○○被告丙○○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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