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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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奧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9,090元、新台幣(下同)5,289,422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5月10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1.742)計算,美金部分折合新台幣為4,097,57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訴訟標的金額合計9,386,997元,應徵裁判費9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