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交簡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苗交簡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國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雷國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犯罪事實欄一第
3行第1字後增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證據部分並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作為證據。
二、被告雷國志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1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212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惟被告於108年10月18日緩起訴期間內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月9日以
109年度撤緩字第5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向被告戶籍地之雲林縣○○鄉○○村0鄰○○00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於109年1月20日改送被告居所地之雲林縣○○鄉○○村0鄰0000000號,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林阿嬌 即被告之母親;又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亦向被告居所地之新竹縣○○市○○○街○○○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寄存送達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經10日生送達效力,因被告未聲請再議而確定,有各該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故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於法尚無不合。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初次酒後駕駛汽車上路,衡其犯本案之原因、動機,其無適當之駕駛執照(參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見速偵卷第17頁),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市區道路,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幸未發生實害;且斟酌其因邊開車邊使用行動電話為警攔查而查獲,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末以,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量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執行檢察官之裁量權限,被告得於判決確定後,依法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被告雷國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雷國志自民國107年12月24日中午某時起,在苗栗縣頭份市之工地飲用啤酒、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料及食用燒酒雞後,於同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途經同市○○路與東民路交岔路口處時,為警攔檢發現係酒後駕車,並於同日13時30分許,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37毫克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雷國志於警詢之供述及本署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
㈡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檢察官姜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