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賴塘中 相對人 王偉炫王輝雄 之繼承人
王偉濱 即王輝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王輝雄於民國93年9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3年9月1日至143年8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王輝雄向聲請人借款①52萬元、②350萬元,借款期間均為自93年9月7日起至113年9月7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王輝雄於104年8月15日死亡,核其繼承人王偉炫、王偉濱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惟全部駁回,有本院10
8年3月6日屏院進家協字第1080005427號拋棄繼承查詢回覆函附卷可憑。依法相對人王偉炫、王偉濱為被繼承人王輝雄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上開借款詎相對人王偉炫、王偉濱①自107年11月7日起、②自107年12月7日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告通知仍未履行,尚欠本金①310,465元、②942,898元、③1,250,
07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催告函及掛號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王偉炫、王偉濱,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公勤││2-4││0│0│63.28│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9│公勤街142號│屏東市○○段2-│鋼筋混凝土│一層36.84、二層36.84、│陽台23.07│全部││││││4地號│造、三層樓│三層:36.84、總面積110│、屋頂突出││││││││房│.52│物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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