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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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內部分擔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竣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內部分擔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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