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送達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四月三十日、五月八日、五月十五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拘提無著報告書,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右揭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