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五七三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