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債務人 黃志發 債務人 鄭致群
一、債務人黃志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志發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志發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致群給付之。
債務人黃志發、鄭致群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