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23號原告 陳昭蓉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里昂 哈佛仁愛牙醫診所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查原告請求:①確認薪資債權、②出資額債權存在、③於2,000,000元及利息、執行費之限度內,按月給付原告薪資1/3等目的,旨為求受償其對於 陳俊隆 之2,000,000元債權,是其訴訟利益及目的於經濟上應屬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納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納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