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 呂文彬 被上訴人 劉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萬3,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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