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金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才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11號、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郭建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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