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7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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