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美惠受刑人李尚益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美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美惠因受刑人李尚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詎受刑人於具保人具保後逃匿無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尚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高美惠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李尚益具保在案。嗣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2年7月24日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位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6樓」之住所,由其受僱人即成功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蔡金德 收受,再於同日送達受刑人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居所,由同居人即其母 蕭茉秝 收受,另於同年7月26日送達至具保人高美惠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送達於上開住所地址之警察機關,惟屆期受刑人李尚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受刑人上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見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字第7043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李尚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附卷為憑,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高美惠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