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49號原告 阮博美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于承 等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被告 魏文德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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