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記載未完全之事?並提出債務人林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倘債務人之姓名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欠非費之釋明資料。(蓋貴公司所附之欠費函催單受文者為林芝)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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