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661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73,276元,嗣原告提出民國108年8月14日民事追加暨準備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001,660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4,562元,仍須補繳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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