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同案被告 謝陳阿香 部分,因告訴人即被告吳建賢已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