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柒壹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97年4月5日15時許,在台中市○區○○路與民族路口,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數量共0.7166公克)。因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經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自第4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2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879公克及0.428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0003411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