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2年11月(聲請書誤載為4年4月,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4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第①罪);又於102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第②、③罪);上開第①至③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9月確定(第④、⑤罪);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1月確定(第⑥、⑦罪);上開第④至⑦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4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其於102年6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4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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