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蕭漢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針對本院111年司執第9356號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在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現在各別價額?(即冷氣、電視、冰櫃各一台、浮彩花瓶一個、達摩祖師木雕神像一尊,各別價值?),並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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