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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