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52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被告 黃天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天佑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如棻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