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44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江凱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現住居所在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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