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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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79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7月21日起至122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2年7月14日與第三人 蔡東榮 共同開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963,000元,到期日為98年7月18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蔡東榮、相對人丙○○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1,918,31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0000-000│建│57.00│全部│├──┴───┴────┴───┴────┴─┴────┴──┤│段界調整前:鹽埕段1-590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0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62│臺南市中│臺南市中│2層樓房│35│37│72│平│全部│││27│西區南寧│西區南寧│補強磚造│.6│.1│.8│方│││││街120巷1│段6006-2││8│6│4│公│││││1號│42地號│││││尺││├──┴─┴────┴────┴────┴─┴─┴─┴─┴──┤│段界調整前:鹽埕段96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