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孟祥泰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孟祥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孟祥泰因毀損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業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2,000元,經被告繳納現金後釋放,該案復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1號判決處被告拘役20日確定,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檢察官合法通知被告於108年8月13日上午9時40分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未於上揭期日到案接受執行,且其後拘提無著,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花蓮地檢署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報告書附卷可佐,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併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沒入前開保證金之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