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2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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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移調字第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李素慧 相對人 謝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簡上字第51號家庭暴力、妨害自由案件移附108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2號調解(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在本院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邱韻如書記官游意婷通譯李育賢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李素慧相對人謝進福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自本調解成立之日起,不得對聲請人為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亦不得對聲請人為跟蹤、騷擾等行為。
二、相對人自本調解成立之日起,不得靠近聲請人之住居所及工作場所距離100公尺內。
三、聲請人不再追究相對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1號之刑事責任及捨棄對相對人請求民事賠償責任。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李素慧相對人謝進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游意婷審判長法官顏維助法官鄭咏欣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游意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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