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79號原告 葉秋惠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 溫曉君 被告 蕭來榮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合作金庫大溪分行自民國97年11月起之存摺往來明細記錄,以及民國96年10月16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漢分行辦理之借款中新台幣410,017元部分之資金流向。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昆鑫